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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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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359433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方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2018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16日,南湖区司法局收到新密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就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委托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当日,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南湖区司法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指令方某某所在的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方某某的家庭与社会关系、个性特点、一贯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并一一制作笔录。4月18日,司法所填写《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连同调查笔录等材料一并报南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审核。4月20日,南湖区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科、法制科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集中评议会,形成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的具体评估意见,并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4月21日,南湖区司法局采取邮政EMS方式,向新密市人民法院寄送《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5月28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某到南湖区司法局报到。在尚未收到决定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南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当场以电话形式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核实。得到确认后,工作人员及时为方某某办理接收登记手续,随后组织其学习《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等并引导其签名确认,对其开展入矫后首次谈话教育,安排其观看警示教育片,使其明确已开始服刑、接受矫正。最后,告知方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等事项。

2018年5月30日,南湖区司法局收到新密市人民法院寄送的方某某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以邮政EMS形式向法院寄送回执,同时将整套法律文书的扫描件寄送下辖的司法所。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6月1日,司法所收到方某某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于当日为其确定由所长、专职社工、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党员志愿者、方某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组织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于当日电话通知方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接收入矫宣告。2018年6月2日,司法所开展方某某入矫宣告,方某某矫正小组全体成员以及方某某到场参加。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方某某宣读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讲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有关制度,告知其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事项。

【小结】

(一)接收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包括县级司法局接收登记、基层司法所接收报到两项内容。实践中,在接收环节可能发生法律文书“迟到”或不完备、司法局与司法所对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本案例,就是遇到了“人先到、法律文书未到”的情况,但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努力,及时应对,采取现场核对、电话核实的方式,确保依法规范履行接收程序。

(二)接收是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关键环节。依法规范有序的接收程序与内容,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牢固树立守法意识、服刑意识、改造意识,培养自我管理、自我学习、自我反思的行为习惯。

(三)接收是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帮教工作的基础环节。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通过首次谈话了解其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掌握其遇到的困难和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落实矫正小组成员做好帮教引导,努力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改造,悔过自新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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