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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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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355127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9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假释环境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19日,江苏省龙潭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黄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钟楼区司法局进行假释环境评估。钟楼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黄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实地走访了黄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2日,钟楼区司法局根据评估小组合议意见并经法制审核,同意黄某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了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报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江苏省龙潭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月11日,钟楼区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龙潭监狱对罪犯黄某宣告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确认,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2018年1月12日,黄某到钟楼区司法局报到。钟楼区司法局对其进行初次谈话,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上好入矫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黄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黄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在刑意识。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结束后,对黄某开展首次教育谈话,针对其犯罪原因,告诫其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提高自我约束能力。黄某保证认罪服法,服从监管,做守法公民。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中,钟楼区司法局首先对假释罪犯黄某依法进行假释环境评估,综合黄某的实际情况,家庭情况及居住地情况等,把好“入口关”。在接收入矫后,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为顺利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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