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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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355115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201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8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23日,浙江省金华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常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常山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浙江省金华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王某家庭关系良好,母亲在常山县有固定工作,可以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且在户籍地有固定住所,村干部也愿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5月9日经常山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5月9日向浙江省金华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10月28日,常山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金华监狱对罪犯王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0月29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2日,王某到常山县司法局报到。常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王某是因为之前结交了一群社会闲散人员,导致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王某母亲是在常山县某纺织厂上班的,但是父亲以及姐姐都在宁波市宁海县经营服装店,且在宁海县有购房,已在宁海县居住十几年。王某家人担心王某假释后仍与之前的社交圈有联系,故想让其迁居到宁波市宁海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常山县司法局告知其家人,迁居手续要等到三个月的严管期结束之后才能办理,且在这三个月里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王某以及家人表示理解,并会积极主动配合两地司法局对迁居材料的收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入矫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入矫宣告仪式不仅履行了执法程序,还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王某的性格、心理及家庭的实际情况,确立了矫正小组,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消除了其内心的抵触心理,促进他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提高,通过入矫宣告,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