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邹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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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3507914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邹某,男,1981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2016年12月31日,因赌博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邹某未婚,无业,系因小儿麻痹引起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残疾人证书为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有人监护,日常生活受限,仅能独立在室内活动,平时与父母居住在一起。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邹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嘉善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嘉善县司法局收到嘉善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及时指派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邹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21日,经嘉善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1月21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邹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12日,嘉善县司法局收到了嘉善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邹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核对,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月14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月13日,嘉善县司法局通知邹某前来报到,但邹某表示自己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且住在乡下距离县城很远,无法独自到嘉善县司法局来报到,提出对他不进行社区矫正或者宽限入矫报到期限。
针对邹某的特殊情况,嘉善县司法局决定特事特办,上门对邹某办理入矫报到。1月17日,两名工作人员来到邹某家中,将其带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接收手续,并对其手机进行定位监管,有效地实施了社区矫正监管。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并要求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根据邹某法律意识淡薄,服刑意识不强,认为社区矫正可以免除或宽限的情况,开展入矫首次训诫谈话,强调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告诫其要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远离赌桌,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司法所为邹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居住地社区干部以及邹某亲戚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为了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位成员的责任和义务:1.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协助社区矫正事项。
(四)组织宣告情况
由于邹某行动不便,在开展入矫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邹某家中,将其接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为其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宣告仪式,宣告仪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向其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
2.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应遵纪守法,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
3.明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包括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材料,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的权利,告诫其要认真学习和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4.社区服刑人员承诺,保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日常管理,接受矫正,认真履行义务,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小结】
依法接收入矫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第一步,是对其开展社区教育矫正的关键性工作。一是严格接收流程。按照接收入矫工作(调查评估、法律文书的流转接收、入矫报到登记、入矫首次谈话、成立矫正小组、入矫宣告等)流程,通过这一系列程序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了社区矫正性质、任务和要求,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二是严密流程细节。本案中,工作人员严格遵照程序,在邹某行动不便的实际困难上,采用主动上门为其办理入矫登记、上门接送进行入矫宣告仪式的环节,顺利完成了邹某进入社区矫正实施过程,既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又通过善意温暖的举动体现人文关怀,让社区服刑人员体会到社会的关心和尊重;三是公正文明执法。为引导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弃恶从善,重返社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既彰显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又体现人文关怀的亲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