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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郭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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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J15349966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7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大悟县。2018年2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居住地核实情况

2017年11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大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1月8日,大悟县司法局收到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对被告人郭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向郭某的妻子杨某等人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核实了郭某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为大悟县,属于大悟县辖区管理范围。

(二)调查评估情况

大悟县司法局收到的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郭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郭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郭某在社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与社区其他居民关系相处还比较融洽;其家属、街坊邻居和社区干部都认为,郭某此次犯罪主要是其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经向派出所调查,郭某之前无犯罪前科记录。综合上述调查情况,调查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上交司法局。11月9日,经大悟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1月10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23日,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收到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郭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2月24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23日,郭某到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四)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给郭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大悟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对郭某宣告了有关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郭某表示,在社区服刑期间,一定认真悔罪,好好接受矫正,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小结】

在本案例中,郭某在宣告缓刑后,对社区矫正还有一些错误认识,认为“判缓刑就是没事了”。通过司法所规范入矫宣告,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使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正确认识,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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