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仓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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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345644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仓某,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2003年6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03年12月8日在自治区监狱服刑。2005年10月21日,仓某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5月14日再次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1年1月18日减刑1年7个月;2013年5月24日减刑1年4个月;2016年10月25日减刑1年4个月。仓某因脑出血(左侧基底节)、高血压病三级(很高危)、动脉硬化症,目前暂无服刑能力,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被西藏自治区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县司法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15日,西藏自治区监狱对拟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仓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收到西藏自治区监狱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安排熟悉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迅速前往仓某所在地,组织仓某的亲属、被害人家属、双联户户长、村委会主任、乡镇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主要从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走访了解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仓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
2017年12月19日,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于次日向西藏自治区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仓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2日上午,西藏自治区监狱将仓某及相关法律文书移交至西藏自治区某县司法局。22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仓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仓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仓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在谈话室安排观看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警示教育片。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22日,司法局在社区矫正接收入矫宣告室对仓某进行宣告,确定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仓某亲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 以落实各项矫正措施。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仓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第一课,县司法局对仓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最后在现场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等。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仑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及有关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