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崔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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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J153430076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1997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5月28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崔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元宝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崔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崔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6月5日经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6月5日向元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崔某接收情况
2018年5月28日,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收到了元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崔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5日送达回执。
2018年6月6日,社区服刑人员崔某到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报到。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其叔叔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崔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崔某叔叔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任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崔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崔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