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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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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JJ153415326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男,195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澄迈县。2012年2月,因滥伐林木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2012年5月22日,徐某到澄迈县司法局报到,澄迈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2年4月2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澄迈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澄迈县司法局收到澄迈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社村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2年4月29经澄迈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2年4月30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2年5月16日,澄迈县司法局收到了澄迈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2年5月17日送达了回执。

2012年5月22日,徐某到澄迈县司法局报到。澄迈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大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2年5月25日,司法所为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徐某儿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民警、检察室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徐某儿子等到司法所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和签订有关责任书、协议书、保证书等履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管理规定,特别是通过对徐某进行法律教育学习,使其醒悟到自己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如果当初自己懂法的话就会提前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样自己买林木、砍林木和售林木就不会犯法了,徐某表示今后将会总结经验教训,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当一名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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