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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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J15338916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商某,女,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2018年7月3日,商某到吴中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向吴中区司法局寄送了委托调查函,吴中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等规定开展调查。经前期走访调查,吴中区司法局认为商某在本辖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社会关系清楚,基层组织愿意履行帮教职责,故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2018年6月6日,吴中区司法局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寄送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7月3日,商某到吴中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商某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开展心理量表测试,建立个人档案。在吴中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之后,商某随即到司法所办理了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1.2018年7月3日,组织对商某进行入矫宣告。区司法局、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及商某丈夫参加宣告仪式。执法工作者向商某宣读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向商某宣告以下事项: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司法所在三日内确立社区矫正小组,协助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应积极配合。同时,向商某宣读《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行踪及近期生活、工作情况,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和走访检查。仪式结束后,商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整个宣告过程及相关情况全部记录在案,并纳入个人档案。
2.突出入矫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商某报到当天,向其发放了吴中区司法局创作的一系列用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的社区矫正漫画,并告知其要认真学习,切实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