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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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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JJ15338673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男,1992年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合川区。2013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唐某认罪服法、遵守管理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唐某出生在一个小山村家庭,早年丧父,家境贫寒,母亲为了维持生计,外出至广东务工,将唐某托付至外公外婆照顾,由于外公外婆没有稳定收入,生活拮据,导致唐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家庭经济的困顿和教育的缺失,将唐某过早推向社会这个大染缸,20岁时,唐某怀着对繁华都市生活的憧憬,外出至山东省青岛市从事汽车配件生产工作。由于唐某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专业技能,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收入只能勉强维持生活,为了改变现状尽快脱贫致富,不甘在厂里工作的他,做起了不劳而获快快发财的美梦。2013年6月10日,唐某在青岛市盗窃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内的钞票时被当场抓获,因涉及金额巨大,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犯罪。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20日,山东省青岛监狱对服刑人员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发函委托合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6年5月23日,合川区司法局根据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指派司法所对唐某开展调查评估。司法所立即指派两名社会调查员(其中一名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开展调查,走访了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唐某、邻居李某等,均表示将唐某纳入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6年5月23日,合川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领导小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了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2016年5月24日,向山东省青岛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抄送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接收情况

2016年11月7日,合川区司法局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唐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1月7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1月7日,唐某到合川区司法局报到,合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11月8日,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首次谈话了解到: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敏感,心理较脆弱,有孤独感和自责倾向。假释回来后,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在陌生人面前不敢多开口说话,对人生感到迷茫。

据此,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母亲唐某等组建矫正小组,按要求签订矫正责任书,并督促其母亲在生活上多照顾,在情感上多疏导;督促村委会干部经常走访,通过倾听、回应等,缓解其心理压力。

(四)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通过对唐某个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制定了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治教育,通过个别访谈、集中教育,使其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二是开展心理疏导,要求其母亲在假释期间对其多关心,消除不良情绪,重新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三是纠正观念,帮助认识自身的性格和特点,重新认识自我;四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推荐上岗就业。

(五)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1月8日,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唐某宣告了原判刑罚的起诉书、判决书、假释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又是一项人性化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初期,首先要让其认识到虽然社区矫正和监狱服刑有区别,但是社区矫正的本质依然是刑罚执行,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严肃的;其次,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应关注其生活、工作及心理方面的问题,帮助其正确面对困难,解决生活工作等难题,使其自觉接受教育矫正,重拾生活信心,积极生活,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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