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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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337814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7月,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10日,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对罪犯王某拟适用假释,需要核实其居住地、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沁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沁源县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由刑罚执行股、特勤大队和司法所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对罪犯王某的个人一贯表现、性格特点、再犯罪风险、户籍地、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户籍地和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主任、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形成了调查评估报告。沁源县司法局集中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3月20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12日,沁源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的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查法律文书齐备,送达了回执,并做好了社区矫正接收准备工作。
2018年7月16日,王某到沁源县司法局报到。沁源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登记其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心理评估,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对其进行入矫教育。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为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