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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哈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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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JJ15337214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哈某,女,1979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居住地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2018年3月,因重婚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哈某接收情况

2018年6月25日,高昌区司法局收到了高昌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25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6月25日,哈某到高昌区司法局报到。高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制作首次谈话笔录、评估初期风险,将建立其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哈某签订接受监管措施承诺书,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接收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哈某的人像、亲属、工作、家庭信息和心理状况进行了详细的采集,并记录在其个人档案中。

(二)组织宣告情况

1.开展庄重严肃的入矫宣告仪式。2018年6月25日,司法所干部主持,村委会民警、综治办主任、村综治专干、家属参加,在司法所宣告室对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哈某进行庄重严肃的入矫宣告仪式。仪式首先由司法所干部宣读对法院对哈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继而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书告知哈某:一是要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制度,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二是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三是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村干部、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帮教。其次,由社区矫正专管员宣读《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行踪及近期生活、工作情况,接受个别谈话教育和走访检查。随后由检察院、法院、派出所逐个发言,对哈某强调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最后由社区服刑人员哈某做入矫宣誓。仪式结束后,哈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人责任书》,社区民警分别对哈某进行了入矫个别谈话教育。对哈某的依法入矫宣告,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刑法执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从监管、接受矫治具有重要作用。

2.突出入矫教育,增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在社区服刑人员哈某报到当天,向其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限等内容的同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掌握其应知应会手册的相关内容。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与哈某进行了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

3.入矫教育取得显著效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哈某入矫教育的扎实开展,有效增强了他的服刑意识和服从管理的意识。具体表现在:一是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增强。生活和工作中能够从法律角度来思考问题、作出决定。遇事能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沟通,能够稳妥、冷静处理事情。二是矫正进展顺利,自觉参加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积极性较高,表现在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互动中积极发言,按时上交自己的思想汇报,自觉参加社区劳动。三是告别过去,脚踏实地开始新生活。通过一系列的入矫教育,帮助哈某释放了不良情绪,消除了自卑感,消除了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了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勇敢地走出了家门,走向社会。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哈某依法接收入矫尤其是宣告宣誓环节,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与监禁刑罚相比,虽然执行刑罚的方式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但自己仍属服刑人员。通过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牢固了在刑意识,增强了改造意识,为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牢记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严格规范的入矫程序不仅能确保日后矫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更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罪自新、去除恶习、重归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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