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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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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J15337122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2013年9月,夏某因无证销售卷烟行为,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某司法所纳管,接受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社会调查情况

2017年1月9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夏某,需要调查其背景情况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松江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松江区司法局收到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夏某的家庭和居住地的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夏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

经调查,夏某早年来到上海松江新桥从事个体零售百货欧购超市,夏某与妻子一直在上海生活,膝下子女均在老家和其他地方生活居住,平日里夏某夫妻正常经营个体超市外,空闲时间基本都在呆在家中照看孙子女和超市经营状况,较少外出,社区居委和周围邻里间均无不良社会影响和生活作息。综合上述考虑,2017年1月10日,经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确认犯罪嫌疑人夏某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再犯罪风险较低,社区矫正具备可行性。2017年7月12日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的接收情况

l.2017年1月11日,新桥司法所收到了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寄送的罪犯夏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夏某所判刑期符合适用本辖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2.2017年1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到松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松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于1月13日14时到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宣告,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同时,松江区司法局通知司法所为夏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1月13日矫正小组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共同为夏某举行宣告仪式。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松江区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夏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夏某配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保障夏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午14时,夏某与配偶准时来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入矫宣告仪式正式开始。司法所通过向夏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刑意识。司法所还告知了夏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其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夏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在宣告结束后及时对夏某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矫正,同时与夏某配偶签订了《家庭责任书》,指导督促其配偶正确履行管教义务。

【小结】

夏某接受入矫到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健康测试等均严格依法依规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通过对夏某的教育矫正,一方面依托“三分教育”体系(即:在初期、后期阶段重点开展分段教育,在中期阶段重点开展分类和分级教育),另一方面要开展专题教育、警示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活动,提高其法制观念,舒缓其心理压力,提升矫正成效。在监管中,根据该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要立即制止事态发展,从严从快依法依规处理。对年纪较大、自身素养薄弱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发展其家属成为志愿者队伍并共同参与帮教,这样既能为依法矫正监管工作掌握提供更多的动态信息,又能体现监管的人性化,更能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更为重要的是,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梳理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应性帮扶工作,帮助缓解社区服刑人员紧张情绪,提升社区服刑人员和其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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