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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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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J153369898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5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阿勒泰市某团。2015年4月,因受贿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垦区人民法院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谢某某需要调查对居住地影响,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垦区司法局对谢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某垦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罪犯谢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期间走访了谢某某入狱前居住地、谢某某的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14日,经司法局研究决定,最终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6年4月14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6年4月29日上午,谢某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并告知谢某某在三日内到指定某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4月29日下午,某团司法所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垦区司法局对罪犯谢某某社区服刑人员接交通知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4月30日送达了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某团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干警、连队干部、派出所片区民警及谢某某的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谢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连队干部、派出所民警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谢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某团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入矫宣告使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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