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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翁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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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3362766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翁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杭州市余杭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6月翁某某因为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期间突发心肌梗死,由监狱送至医院紧急救治。因翁某某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第七条之规定,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翁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的电话,要求紧急核实一名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翁某某的家庭情况,因翁某某的疾病情况危急,需经核实后立即办理监管对接手续。司法所接到通知后,一是紧急启动调查评估,司法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及社会工作者上门实地查看翁某某家庭情况,因其女儿正在监狱衔接出监事宜,根据其女儿电话所述地址,实地查看了居住地外围;同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治保主任了解核实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及社会背景,初步核实符合接收条件,为交接做好相应准备。二是明确就医安排,与翁某某的女儿姚某某取得联系,了解姚某某对其母亲在外就医的安排等情况,告知在外就医。三是做好沟通衔接,司法所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如实反映,便于区局与监狱方做好衔接。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翁某某的接收情况

因翁某某病情危急,紧急送往杭州抢救,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经与监狱方协商,决定采取先视频远程接收,后实地报到方式落实接收。6月12日,因翁某某仍然病危,为确保启动社区矫正相应程序,在接收完毕相关法律文书后,区司法局确定由翁某某女儿先行代办,手续完成后实地上医院踏看核实的接收方案。翁某某女儿代为填写了相关登记表格,区司法局明确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要求其女儿随时汇报翁某某就医情况,一旦病情好转即刻启动当面接收。

(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情况

2018年6月11日晚,通过视频通讯方式,监狱民警将翁某某送医情况进行全程录像,并同步传输至余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工作人员手机,双方共同见证。

2018年6月12日一早,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2名女警及2名协理员至余杭区司法局现场交付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区司法局对文书进行审核,确认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材料的完整性,完成了生命和监管的紧急接力。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6月13日,司法所收到关于翁某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因依法要对翁某某实施入矫宣告,但翁某某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司法所通过与姚某某的当面谈话了解到翁某某目前身体情况较差,必须通过一定时期的治疗,达到手术指征后才能进行手术。为能够及时办理翁某某的入矫宣告,司法所与区司法局汇报沟通,最终决定对翁某某进行上门宣告。

1.个性化定制入矫宣告,延伸社区矫正监管服务

(1)保证宣告质量,确定实施宣告时间

为能够顺利的完成宣告,司法所与翁某某的女儿姚某某再一次进行了沟通,确定了翁某某的病区和床位,医院是否有固定的探视时间,医生查房的时间段,护士来上药挂水时间段,翁某某一天中精神状态比较积极和稳定的时间段,是否有其他亲属对其探视。确定对翁某某最佳的宣告时间。

(2)降低社会影响,简化参加宣告人员

考虑到翁某某住的不是单人病房,还有其余的病人和陪护人员,为将对翁某某的社会影响降低,司法所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汇报,决定简化参加人员,并与医院的医政科联系,医院方面表示会积极的配合。

(3)规范入矫文书,制定入矫宣告流程

因翁某某身体的原因,不能完全配合社区矫正宣告入矫的流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流程详细的分析,对于翁某某确实无法配合的部分进行了删减,经过再三核对和反复的修改,司法所将修改的版本与区社区矫正科进行了汇报,最终确定了较为适合的流程。

2.规范化和人性化结合,三个“一”扎实开展入矫宣告

(1)一个符合规定程序的宣告流程

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简要宣读了入矫服刑人员的宣告书,告知翁某某参与监管帮教的矫正小组人员,并简要的告知翁某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所有的流程司法所工作人员均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社区服刑人员翁某某也力所能及的表达了能做到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矫正方案

通过全面掌握和了解了翁某某的个人情况,思想情况和家庭环境后,为有利于对翁某某的监管和身体的康复,司法所为翁某某制定了特殊的矫正方案,免除翁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来帮助翁某某完成当面报告,考虑到翁某某电话报告不方便,由保证人姚某某每日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视频或照片报告翁某某在医院的情况。

(3)一个有利于监管帮助的矫正小组

根据翁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帮教工作站负责人、派出所民警、志愿者和保证人,矫正小组中有两名为女性人员,方便与翁某某进行监管和帮扶。

3.矫正监管帮扶并行,多方协调助力回归社会

翁某某在司法所宣告入矫后,提出了自身的几个困难,一是出狱后因为需要治疗,全部的医药费必须自费,女儿姚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一般,无法承担巨额的医药费;二是自己在监狱服刑期间曾经有一份残疾证明,这份证明是否可以享受一部分的社会福利;三是因为身体突发情况被暂予监外执行,有部分的东西仍在监狱不曾取回,希望司法所能跟监狱取得联系,帮助其取回遗留在监狱的物品。工作人员耐心听完翁某某的需求后,当即与区社区矫正科和翁某某所在村委取得了联系,帮助解决翁某某提出的困难。

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表示会将翁某某的物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其女儿姚某某,但是关于监狱出具的残疾证明不能在社会上使用,需要翁某某重新办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翁某某联系了民政等部门,为翁某某办理残保和申请困难户,翁某某对司法所再三表示了感谢。

【小结】

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开始环节、基础环节,可以说是社区矫正的“第一关”。一个严肃、规范、正当的入矫宣告,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经之路”、“重要一环”。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调查评估,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社会影响,为后期监管打下坚实基础;通过衔接接收,明确刑罚执行内容,对接人员情况,有效防止脱漏管;通过宣告仪式,告知矫正小组成员,明确矫正相关规定和权利义务,沟通矫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全面厘清“当做”与“不当做”。

当然,入矫宣告不应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必须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理安排。本案中,翁某某的特殊情况,促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在整个入矫过程中都必须因时、因事、因地、因人制宜。

一是接收必须规范但允许灵活化。如本案中,当场交接暂予监外人员必然是不现实的。若强制要求监狱必须按照流程事先调查、当场交接,无疑会贻误当事人救治。故可以采用灵活性的方案,如远程接收、视频接收等现代化科技手段,证明情况真实、有效,从而推动后续程序的进一步落实。

二是程序必须正当但允许简单化。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正当的程序将有效增强其身份意识。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来说,入矫宣告可以更进一步明确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的不同。故必须明确入矫宣告的不可替代性,必须将入矫宣告严肃执行,在此过程中,应结合当事人情况,适当简化流程。如上门宣告、明确矫正小组人员但减少实际参与人员、允许委托办理非必须本人办理事宜等,都将有效提高入矫宣告效率。

三是监管必须规范但允许人性化。本案中,司法所在落实监管的同时,有效的体现社区矫正的“适应性帮扶”。从调查评估阶段的实地查访,衔接阶段的远程接收,宣告阶段的上门宣告,监管过程中的部门协同,司法所都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保障监管的“人性化”实施。翁某某对司法所的严格执法心生敬畏,拿到物品后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再三感激;翁某某家属在办理残保、困难申请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高度肯定,在按时发送报告翁某某日常情况、主动协调沟通翁某某情况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配合,都是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第一步”取得的良好监管效果,也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追求的“社会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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