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旺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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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336089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旺某,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2017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西藏那曲地区嘉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嘉黎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旺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嘉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嘉黎县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旺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旺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7日经嘉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3月8日向嘉黎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旺某接收情况
2017年4月11日,嘉黎县司法局收到了人民法院对罪犯旺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4月11日送达了回执。同日,旺某到嘉黎县司法局报到。嘉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民警、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村委会干部、其保证人等“六对一”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旺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司法局会同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警、驻村工作队队员、村委会干部、法定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镇司法所办公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旺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旺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阿扎镇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镇派出所协助管理。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旺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有利于促使其引以为戒,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从内心深处反省犯罪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危害,明白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并没有嫌弃自己,仍然寄予厚望,不歧视不另眼看待。作为服刑人员,应珍惜政府给予的机会,把刑期当学期,努力学习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通过学习,不断增强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能力,彻底矫正自己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为将来回归并融入社会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