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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市管理局参与江某某诉徐某某、周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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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9066040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徐某某将周某某挂靠在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吐鲁番市某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管理局”)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了江某某,由江某某带人施工。

在工程施工期间,某工程公司在2017年3月14日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边坡塌滑支撑加固专项施工工程方案,要求江某某在某市管理局检测业务楼消防改造工程中,另外增加了47360元的工程,徐某某在2017年11月23日要求江某某在某市管理局维修改造工程当中,另外增加了86974.71元的工程(包括人工工资)。可是,徐某某仅支付江某某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经江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多次推脱未支付给江某某。

江某某无奈作为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江某某剩余工程款217646.71元、“边坡塌滑支撑加固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制作方案费用5000元,利息7263元,共计229909.71元,周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市管理局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被告某市管理局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一、某市管理局与原告江某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对于本案涉案工程共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某市管理局业务楼消防设施整改工程,被告某市管理局是与某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其组织施工;另一部分工程名称是某市管理局业务楼地下室改造车库项目,是与本案第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由其组织施工,所以被告某市管理局和原告江某某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江某某不应将某市管理局列为被告。

二、根据某市管理局签订的两份合同,根据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某市管理局支付工程款的50%,根据工程款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计算约定如下:工程完工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某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及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发包人按审计决算价支付工程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后15日内一次付清,质保期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工程完工后,某市管理局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超过70%,并且要经过审计后进行结算,目前为止被告某市管理局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70%,现不具备继续付款的条件。

三、本案涉案工程实际尚未竣工验收,两个工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被告某市管理局多次提出要求对缺陷部分进行修补等措施,但对截止目前工程缺陷尚未消除,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因此不具备结算的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本案到案证据,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经本院审理后确认无效。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江某某参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根据被告徐某某提交的有原告江某某签名捺印的《结账单》《收条》《承诺书》三份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原告江某某还承诺不再向其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原告江某某辩称承诺不再主张的是50万元工程款,而本案主张的工程款系另外增加工程量部分的费用。但庭审中,原告江某某又辩称本案主张的工程款系:四部分工程款总和(即50万元+86974.71元+47360元+22640元)减去已支付的439328元,剩余222646.71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市管理局没有与原告江某某签订任何合同,原告江某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将某市管理局列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某市管理局根据合同约定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发包人,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某市管理局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因此原告江某某不应将某市管理局列为被告,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撤销了要求某市管理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问题,近年来这类合同纠纷的案件是越来越多,本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牵涉有挂靠单位、发包方、施工方、实际施工人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透彻,要做到各方面防范于未然,各方当事人如约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做好沟通,就会避免发生诸多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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