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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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336072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4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26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郑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遂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台江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台江区司法局接到委托函后立即委派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
司法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福州市审前社会调查相关文件等规定,开展审前调查相关工作,通过走访郑某某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经走访调查,郑某某妻子已经过世多年,郑某某为独居老人,独子长期在江苏工作,偶尔回家看望郑某某。无不良嗜好,无不良朋友,主观恶性不大,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平常就在家中看电视,出门逛公园,有时对着自己过世妻子的遗照发愣,老年病症比较严重。在案发后,郑某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其表示若被判处非监禁刑,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根据调查笔录于2018年4月26日形成了《调查评估初步意见书》,初步评估意见认为郑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司法所于2018年4月26日向台江区司法局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郑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台江区司法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台江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8年5月18日,司法所收到了台江区人民法院对郑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5月2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5月21日,郑某某到台江区司法局报到后,于当天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为其办理接收交付手续,正式接收该名社区服刑人员,并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作了郑某某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郑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进行登记接收,但其儿子没有到场,司法所主动与其儿子取得联系,要求其尽快到司法所配合矫正工作,并将郑某某的矫正情况和他做了沟通。司法所针对郑某某独居无监护人的特殊情况,建议由社区综治副主任担任郑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监护人。最终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协理员、监护人(暂由居委会干部兼任)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年纪较大的郑某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耐心地逐句逐字向郑某某讲解有关认罪服法、日常学习劳动、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郑某某尽可能地记住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同时把相关的内容打印成册让郑某某带回家中慢慢学习,强化记忆。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郑某某配发了定位手机卡,并为其调试定位手机,向其说明定位手机的使用要求,随后将手机的使用要求打印出来让其带回家中学习。司法所为郑某某举行了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并全程进行拍照和录像,有关照片和视频存入档案。
在组织宣告的同时,司法所根据郑某某的家庭构成、性格特征等情况,对其开展了一次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重点了解郑某某的生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来源以及子女赡养情况,同时教育郑某某认清犯罪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真履行好在矫正期间的改造义务,适应改造环境,积极融入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履行的改造义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措施等编撰成《社区矫正应知应会》,考虑到郑某某记忆力理解力都比较差,司法所在办理入矫手续时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应知应会》后,为怕其遗失,在平时的个别教育与上门走访时,都带一份给他,以便于郑某某能强化记忆,更好地帮助其渡过矫正期。考虑到郑某某是独居老人,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微薄的退休金,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上门走访的机会,与社区居委会干部共同为郑某某带去一些慰问品。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成员分别签订一份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但郑某某的儿子因在外地工作,一直未到场签字。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的劝导,郑某某的儿子终于回到福州,并与其父亲郑某某一同来到司法所,签订监督协议书。其儿子表示今后会配合司法所开展监护工作,也会经常回福州看望父亲,并表示等郑某某解除矫正后,会带其回江苏安度晚年。
郑某某入矫后,司法所结合前期走访调查后所了解的情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的家庭构成、犯罪类型、个性特征、社区环境、文化认知能力、对犯罪的认识等情况,会同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矫正小组相关成员制定了一份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具体特点包括:一是考虑到郑某某年纪较大,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为其免除公益劳动;二是考虑到郑某某独居,也较少与他人接触,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上门与其谈心谈话,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三是继续做好郑某某儿子的思想工作,要求作为监护人的他必须定期回家看望老人,让其明白对于独居老人来说家人的关心不可或缺。
除此之外,司法所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新入矫人员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的心理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建立郑某某的心理健康档案,该档案对司法所开展郑某某日常教育矫正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按照心理咨询师的课程安排,系统地对郑某某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其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从而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本案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年纪大、独居、记忆力低下的客观情况,司法所从人性化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郑某某实行个性化管理,使其在社区矫正中能够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通过规范的社区矫正宣告流程,让郑某某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在入矫阶段对其进行警示教育不断提醒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为下一步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奠定基础。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司法所也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社区矫正是执行刑罚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郑某某的特殊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包括日常教育、要求家属履行监护义务、免除公益劳动、日常人性化的慰问关怀、心理矫治保障社区矫正等措施,力争做到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以人为本,确保社区矫正达到应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