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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顿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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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JJ15335232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顿某,男,197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定日县。2017年11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藏定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2019年11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15日,定日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顿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定日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定日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定日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顿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顿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16日经定日县司法局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向定日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11月28日,定日县司法局收到了定日县人民法院对顿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1月28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1月29日,顿某到定日县司法局报到。定日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双联户长、保证人等组成的“五对一”矫正小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在定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并签订了矫正监管责任书。工作人员向顿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顿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镇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顿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夯实日常监管基础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通过入矫法制教育、集中教育训诫、日常谈话教育等方式,不断强化其遵纪守法和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提高其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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