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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韦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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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J15332840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韦某自小父母离异,姐姐已出嫁,韦某与祖父母共同生活。韦某于2017年2月7日到赣榆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韦某被起诉前,临沂市岚山区公安分局委托赣榆区司法局对韦某开展调查评估,赣榆区司法局及时组织人员,对韦某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经调查韦某祖父、韦某姐姐、韦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对韦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环境进行了评估评议,形成同意韦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及时提交给临沂市岚山区公安分局。

(二)报到接收情况

2017年2月6日,赣榆区司法局收到临沂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对韦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韦某确在本区居住,于当日寄送回执。

2017年2月7日,韦某到赣榆区司法局报到。赣榆区司法局核实韦某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发放《赣榆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材料,对其开展报到登记后首次教育谈话,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注意事项,为其开通定位手机进行电子监管,告知韦某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司所法为韦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居住地社区干部以及韦某姐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为了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位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组织宣告情况

在法院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区司法局组织入矫宣告。向韦某宣读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宣告了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接收入矫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第一步。本案中,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照程序,工作细致认真,较好完成了韦某进入社区矫正实施过程、接受社区教育矫正的起始性工作。为其后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弃恶从善,帮助其自力更生,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获得酬劳和社会认可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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