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曾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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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J153326580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曾某,男,199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泰和县苏溪镇。2018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31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曾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泰和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泰和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泰和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曾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前科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曾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派出所干警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曾某平时为人和善,未发现之前有过违法犯罪的事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是其疏忽大意导致,曾某的悔罪态度比较深刻。2月5日经泰和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2月6日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20日,泰和县司法局收到泰和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曾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向泰和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23日,曾某到泰和县司法局报到。泰和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将其个人基本信息、指纹信息等录入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曾某于2月24日到苏溪司法所报到。在谈话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曾某对其被决定社区矫正感到很丢脸,不愿意让自己的家人掺和进来,不想让其家人加入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因势利导,与曾某进行了一次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向其说明社区矫正的相关执法要求,告之其社区矫正不仅需要执法人员主导实施,还需要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等社会力量参与。
之后,司法所为曾某确定了由司法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与曾某妻子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与司法所干部、村委会干部签订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曾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曾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曾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对曾某开展训诫谈话,要求其时刻牢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明确权利义务和违规后果,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树立生活信心,并为其建立工作档案。
【小结】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特别要注重规范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规范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三是规范组织入矫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起到震慑、警醒作用,增强其遵规守纪意识;四是加强教育引导,让社区服刑人员消除对社区矫正的排斥心理,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