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宗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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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J15331959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宗某,男,195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港星里,居住地为山东省阳信县。2018年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8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宗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阳信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阳信县司法局收到滨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宗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宗某的村委会干部、邻居、亲戚等人员,了解了宗某的家庭基本情况。宗某有5个孩子,宗某及其妻子共同经营公司,大儿子在自家公司任职,大女儿在某卫生室上班,其他3个孩子都在天津工作,距离比较远。其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家人交流中了解到宗某的性格稳重,待人接物都很温和,做事很有自己的想法,大家对他都很尊敬。此次犯罪,邻居们也感觉很意外,阳信县司法局对此次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23日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3月2日,阳信县司法局收到了滨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宗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送达回证。
2018年3月5日,社区服刑人员宗某到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3月6日宗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干部、邻居、其堂兄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宗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矫正小组成员到阳信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宗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宗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宗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工作人员为宗某办理了手机定位手续并告知定位手机的使用规定。之后,司法所长对宗某进行了首次教育谈话,告知其牢记今天宣告的内容,谨遵社区矫正规定,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宗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通过矫正小组了解其生活现状,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方案,利用感情、法治感化,引导解决问题,利用新旧动能转换时机,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的作用,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并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融入社会,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