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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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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330291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9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青海省兴海县。2018年5月,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2018年11月27日止。2018年5月28日,张某按时到兴海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主要生活经历及犯罪成因分析

张某生在牧区,文化程度低,老母亲已去世。长大后务农,法治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造成交通事故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伤费,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2017年4月因醉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环城西路向南行驶,当行使至环城南路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环城南路的牧民家中,致使房屋受损,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驾驶人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2mg/100ml。

二、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

张某家中共有四口人,夫妻俩均无固定工作,两个孩子均已上学,主要生活来源靠夏季采挖虫草维持。张某朴实踏实,但因法律意识淡薄,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主要问题陈述

张某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犯罪后情绪低落,内疚、自卑。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采用循循善诱方式,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并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分析与诊断:张某因家庭矛盾心理烦躁去外面喝醉酒造成犯罪,一时间无法接受和适应, 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

过程:张某来所报到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唯唯诺诺,工作人员在意识到他内心的恐慌后,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张某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了抵触情绪。

工作初期效果:通过矫正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张某对矫正工作人员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教育矫正工作,思想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张某沟通能力好,理解能力强,司法所提供帮助其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

分析、诊断:张某多年从事在外拼搏努力工作,养家糊口,这对其是很有利的因素。

过程:在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张某多次询问有关减刑的规定,并且多次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争做一流,为单位及社会多作贡献,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教育矫正,张某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得到了领导的一致好评,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得到了别人的肯定。

3、工作后期

张某对自己犯罪行为十分后悔,有一次来所谈话的时候他说到:“社区矫正改变了我对人生和生活的认识,让我对自己今后重新做人树立了信心,我一定努力工作,矫正自我,告别过去,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小结】

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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