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6-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JJ153300653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2017年6月11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25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当涂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当涂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当涂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立即指派司法所及时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

司法所收到县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与李某及居住地村委会取得联系,约定次日上午进行调查评估。5月28日上午9时,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分别走访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家人、村委会干部、辖区派出所民警以及邻居,详细了解了被告人李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社区影响等情况,并用执法记录仪录制了全过程、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平时基本能够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对自己此次犯罪行为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村委会干部及李某家人还向工作人员表示:“李某如能在社区服刑,会加强监管教育,督促其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5月28日下午3时,司法所将调查笔录、调查视频、评估意见书等材料提交县司法局。5月29日,经当涂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当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6月18日,当涂县司法局收到了当涂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进行了登记备案,并于2018年6月19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6月19日,李某到当涂县司法局报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相关监管规定,安排其观看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和《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警示教育片》,并进行了知识测试,将相关材料存入其执行档案。工作人员还为刘某办理了手机定位,要求其确保手机畅通,认真遵守严管期间的相关制度要求。

当涂县司法局为李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6月19日下午,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李某建立矫正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矫正系统。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6月19日上午10时,当涂县司法局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对李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入矫宣告仪式上,县司法局干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宣告程序,向李某依次宣读了《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执行通知书》,告诫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并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李某当场表示,一定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争取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职责,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长向李某重申了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管理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通过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使李某进一步增强了服刑意识,提高了接受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制度逐步趋向完善和成熟,其中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入口关,不仅为审判机关准确量刑提供依据,而且能为社区矫正机构设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以及进行回访和跟踪帮教起到了积极作用,极大地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做到依法严格规范,对每一件委托的评估案件进行认真取证,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如实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