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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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J153292997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2017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在狱期间,因张某积极改造,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张某与妻子离婚多年,在狱期间,女儿由其表姐照顾,张某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其哥哥居住在东宁市。张某性格内向孤僻,不爱与人打交道,尤其是在监内服刑期间更是养成了孤独、自闭的性格。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山东省鲁南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张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绥芬河市司法局收到评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张某居住地司法所对张某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居住环境、一贯表现、是否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进行了调查评估,同时与张某家人、当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等同志进行了谈话。综合各方意见后,司法所制作了调查情况说明,并填写《假释人员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及出具初步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司法局。经绥芬河市司法局研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同意张某在当地社区矫正并函复山东省鲁南监狱。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9年2月8日,绥芬河市司法局收到山东省鲁南监狱送达的关于张某假释的法律文书,经工作人员核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当日通知张某及其监护人、担保人到绥芬河市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2019年2月9日,张某到绥芬河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制作了执行档案,告知其3日内到绥芬河市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1.确定矫正小组成员
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居住地社区负责综治的工作人员、张某姐姐及其担保人李某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有效落,司法所与监护人、志愿者分别签订了《监护责任书》和《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2.组织入矫宣告
在入矫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首先向张某宣读了假释裁定书、入矫宣告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日常矫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其次告知张某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等。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张某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进一步强化其守法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
3.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报到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张某的思想动态和工作需求,量体裁衣,制定了矫正个案和矫正措施。一是加强法治和道德教育。张某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年轻气盛,意气用事。因此,司法所决定首先在教育学习上入手,增强其守法意识,守住法律的底线。二是注重心理疏导,辅以行为指导。张某在监狱服刑过半,对其性格和行为有一定影响,司法所因地制宜需要对其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工作理念,帮助其卸下心理包袱,顺利回归社会。三是加强监管,由于张某性格上的缺陷,在实施手机定位的基础上,要加大走访力度,同时发挥社会力量进行帮扶教育,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生活动态,便于及时调整矫正个案。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特别是对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尤为重要,通过入矫教育,使其明白国家提高假释比例的良好政策,一定要珍惜和把握。同时又清楚假释是更换了监管环境,仍然要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如不思进取,一意孤行触犯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将会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