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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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J15326794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男,197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9月5日,魏某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16日,县司法局受县法院委托对魏某开展调查评估。调查工作组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实地走访了魏某家庭、村委会、邻居,掌握到魏某日常表现较好,邻里关系相处融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综合评估,魏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对该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并向县人民法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进行入矫接收情况
2017年9月5日,魏某到县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接收手续,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完善其个人信息录入工作,规范其执行档案卷宗,随后做初次谈话笔录,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的宣告程序,为给魏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所长、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魏某监管责任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对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魏某进行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魏某宣读了平利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作为非监禁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要时刻牢记自身身份,自觉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管,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宣布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的社区矫正期限,宣告其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和职责。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服刑人员清晰认识自己的身份,明确找到定位,有利于服刑人员树立遵纪守法服从监管的意识,在以后的矫正期间能够摆正位置,自觉接受思想和行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