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豆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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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324921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豆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永城市,居住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2017年6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豆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石河子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石河子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石河子市老街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豆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到辖区派出所调取有无违法犯罪记录。通过司法所调查,豆某户籍在河南,1998年来石河子工作生活,并在石河子成家立业,目前在石河子购买住房,和妻子在石河子从事个体经营,日常表现较好,邻里关系和谐,其本人经常在社区参加公益活动,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所于6月6日将初步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石河子市司法局。经石河子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适用缓刑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豆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3日,石河子市司法局收到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罪犯豆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7月3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7月3日,豆某到石河子市司法局报到,石河子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豆某于当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豆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干警、社区居委会干部、其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豆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干部、豆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所长向豆某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宣告矫正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须遵守的各项制度规定(报到、汇报、学习、劳动、迁居、请销假等)及违反规定所承担的警告、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并与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监护人签订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须知》《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宣告结束后,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社区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豆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