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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变更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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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324336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无业,1987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为青海省民和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在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刘某因犯诈骗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青海省民和县司法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5月14日,经当事人提供符合居住地变更资料,由民和县司法局转出,迁入玛沁县司法局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当日,玛沁县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依法对刘某进行社区矫正。

【小结】

通过司法局沟通,并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当事人提供居住地变更相关手续材料,对刘某进行了居住地变更,同时实施矫正监管的机构发生了变化,在变更过程中,通过青海省社区矫正平台采用提取密码迁移的网上执行方式对刘某进行了变更,纸质档案于司法局沟通同意接受变更,并由当事人提供居住地变更相关手续材料之后寄送到了玛沁县司法局,在青海省社区矫正平台成立后,极大的缩短了档案管理、迁移、保存和实施日常工作的时间,对当事人和社区矫正中心都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更好的实现了矫正人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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