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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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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320484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史某,女,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居住地为新疆石河子市150团。2018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在哺乳期,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史某暂予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工作。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23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史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发函委托莫索湾垦区司法局对史某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安排史某常住地团场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史某的居所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及保证人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居委会、派出所、家属等人员,并作了调查笔录。10月25日,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7日,史某在其保证人陪同下自行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收到罪犯史某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随后,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史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史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干部、史某亲属等在团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

由司法所所长向史某宣告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以及社区矫正责任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遵纪守法、电话报告、当面报到、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了其自觉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别于其他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该类人员并非因为改造好、社会危害性低而进行社区矫正,多是由于健康等原因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及时对其进行入矫宣告,使其明白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格外重要,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此外,还要建立由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帮扶教育体系,以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和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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