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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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319605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赤峰市红山区。2018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2018年7月3日,朱某某到红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9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红山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朱某某调查评估。红山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组织对被告人朱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朱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5月15日,经红山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5月20日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5月9日,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收到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朱某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送达回执。
2018年5月12日,朱某某到红山区司法局报到。红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5月13日,朱某某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志愿者、朱某某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要求矫正小组督促其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宋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朱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支部书记、社区主任及其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朱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与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要求其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并参加每月由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读了矫正小组成员名单,明确了矫正小组责任,明确监督人在矫正期间应当配合协助司法所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同时在宣告仪式上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监管协议书,发放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须知》等相关学习资料。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入矫谈话,劝诫他要严格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朱某某也表示,一定会努力改造,争做守法公民。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存在罪犯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不强的问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登记并举行宣告仪式,不仅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而且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