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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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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318770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18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1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莲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意见等进行走访调查,走访了蒋某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里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6日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13日,长安区司法局收到了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13日,蒋某到长安区司法局报到。长安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通过入矫接收宣告,蒋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慢慢从被动的接受社区矫正逐步变为主动适应社区矫正,从过去往事的阴影中走出来,一步一步发掘自身的能力、潜能,逐渐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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