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受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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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J153170898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97年2月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泰安县,居住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2014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2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22日,石嘴山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张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西夏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西夏区司法局收到石嘴山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组织对罪犯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司法专干和社区网格员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居住地的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23日经西夏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23日向石嘴山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6月26日,石嘴山监狱将罪犯张某押送到西夏区司法局,经检查,各类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6月26日,石嘴山监狱将张某押送到西夏区司法局。西夏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西夏区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住地社区主任、司法专干、张某之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依法进行监督。6月29日,司法所通过向张某宣告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司法所还告知了张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张某签收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司法所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张某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属于假释人员,监狱管理模式与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有一定的相通性,也有很大的差别性。相较于监狱管理的封闭性,社区矫正管理是相对自由的,对假释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后,更需要严格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以防假释人员走出监狱回归相对自由的社区接受矫正管理后思想有所松懈,不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及自己目前仍是罪犯的身份。假释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及时掌握其工作生活信息,并帮助及克服自卑心理,协助其积极就业。同时,针对假释人员的特点,做好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尤其是发挥家属成员的作用,督促家属成员在假释期间配合司法所做好假释人员的矫正教育工作。对于未成年犯从少年时期进入监狱,到成年后假释执行社区矫正,思想及认识上都有所变化,司法所及时掌握信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好此类人员的感恩教育,使其珍惜假释机会,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认真继续接受改造,重塑人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