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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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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J15313554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2016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矫正情况

2016年11月3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发函,委托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咸安区社矫局)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2016年11月4日,收到委托函后,咸安区社矫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居所环境情况、家庭社会关系、犯罪前的表现情况、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内容进行详实调查。走访了被告人黄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家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得知黄某某犯罪时还未满18岁,正是身心健康成长、接受良好教育的黄金阶段。但黄某因为年轻气盛和对法律认识的意识不足,再加之身边缺少家人的爱护和教诲,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其为了朋友之间所谓的“义气”,冲动之下伤害他人,触犯法律。

2016年11月10日,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集体评议,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寄送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资料。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17日,咸安区社矫局收到咸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黄某某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所有法律文书完备。

2017年2月24日,黄某某按规定到咸安区社矫局报到,工作人员依法为黄某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因黄某某还是学生,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经请示湖北省咸宁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同意,2017年3月24日咸安区社矫局与黄某某就读的学校达成了联合对黄某某进行监管帮教的协议,明确由咸安区社矫局、学校及黄某某的家属组成监管帮教小组,明确职责:一是咸安区社矫局对黄某某监管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司法所监管好黄某某的教育、适应性帮扶工作,并定期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情况。学校定期向咸安区社矫局书面通报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二是学校配合咸安区社矫局做好黄某某的管理、教育工作。黄某某放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如从学校返家)的监管需及时向咸安区社矫局反馈,发现黄某某有异常行为及时向咸安区社矫局报告。三是黄某某的家属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和学校的工作,要经常与黄某某交流沟通,加强家庭教育,每星期向司法所反馈黄某某在家的表现情况。四是鉴于黄某某是未成年人,在矫正期间司法所与学校做好对黄某某的隐私保护。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黄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管片民警、村委会干部、黄某某的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监督协议书、监护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及其他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不公开进行)。通过向黄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各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告知黄某某依法享有的教育、改造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本案中,黄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不能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采取打架方式解决问题,受到了法律惩处。司法所通过深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及时掌握其入矫后的思想动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方式,联合学校、家庭对其进行系统教育,加强监督管理,使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促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严格要求自己,重新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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