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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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312975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天门市。2018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18日,天门市社矫局收到了天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委托社会调查函,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收到天门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指派市局2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黄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了黄某本村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调查得知,黄某与其妻子离婚多年,黄某本人现在工厂工作,社会关系简单。4月23日,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对黄某的调查情况,综合黄某有固定住所、家庭及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意见等因素,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8年4月23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接收情况
2018年5月17日,天门市社矫局收到了天门市人民法院邮寄的关于黄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并通知黄某到社矫局报到。2018年5月17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到天门市社矫局报到。市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天门市社矫局为黄某确定了矫正小组并签定矫正责任书,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进行了庄严的入矫宣告。宣告由市社矫局工作人员、司法所所长、检察院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担保人参加,工作人员向黄某宣告入矫期间的矫正规定,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要求黄某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明确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了保证书、担保书。入矫宣告后,司法所所长进行了谈话教育,强调提出了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要求。
【小结】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注重做好审前社会调查环节和接收入矫环节。在社会调查时详细真实,做好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证言,确保出具的调查意见真实稳定。在接收入矫环节,通过入矫宣告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震慑警示,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