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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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J153118976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酉阳县某镇。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6月22日,李某到酉阳县某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 2018年12月11日。
李某学习成绩较差,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没有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成年后,李某离家前往贵州、广东等地从事酒吧服务工作,接触的人事相对复杂,在朋友的教唆下曾参与过吸毒,好在及时醒悟,李某决定离开“朋友圈”,回家乡戒毒。2011年2月,李某回家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无所事事,便在社会上闲逛,接触的朋友多是一些网吧、歌厅里的闲散、无业人员,期间,李某深受“江湖朋友”一些不良行为的影响,在朋友的教唆下,于2017 年6月27日盗取他人财物,导致犯罪。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8年6月12日,酉阳县司法局收到了酉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6月21日,李某到酉阳县司法局报到,酉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等组成矫正小组,按要求签订矫正责任书,并督促其妻子庞某在生活上多照顾,在情感上多疏导;督促村委会干部经常走访,通过倾听、回应等,缓解其心理压力。
(三)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2018年6月22日,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首次谈话。初始,李某不能正视自己的罪行,对于社区矫正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对矫正期间需要严格按照五个一等管控措施进行周报到、月学习等存在强烈的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只是和朋友闹着玩,与抢劫、贩毒等犯罪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不应该接受这么严厉的监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也非常反感。同时,面对刑罚,李某也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没想到自己的一时“贪玩”,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担心自己的罪犯身份对还在学校念书的两个儿子造成恶劣影响,内心深感焦虑。
通过对李某个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与李某的沟通,了解他的思想情况,及时掌握其心理变化;二是与李某进行个别谈话,进行自我认识教育,及时疏导其不良情绪,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三是及时了解李某的社会关系,劝导家庭成员对李某多给予情感上的关怀;四是积极协调就业部门,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李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对待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因人而异,要区别对待,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要制定详细的矫正方案,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帮助,真正做到“教”暖其心、“帮”安其身。与此同时,司法所还应积极整合资源,通过多部门联动,切实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现实中的生活难题,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提高其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