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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熊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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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J15311290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男,1992年7月出生,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居住地为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8月,熊某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熊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1日,广东省武江监狱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丰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熊某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丰城市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材料,首先进行了居住地核实,发现熊某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丰城市,后因读大学,将户口迁去到南昌,因此其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

市司法局根据收到广东省武江监狱发来的委托函,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丰城市司法局于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2日组织对被告人熊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丰城市司法局制作了三份详细的谈话笔录,谈话对象分别是亲属、村民、村干部。熊某亲属签属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如果熊某回归社会,其父亲承诺对其进行监管,保证以后帮助其积极改造。

1月22日经丰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22日向广东省武江监狱提交了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可实行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接收情况

1.2018年4月22日,丰城市司法局收到了广东省武江监狱寄来熊某假释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齐全,于2018年4月24日送达回执。

2.2018年4月24日,熊某在其父亲陪同下,来到丰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丰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手续,两名司法干警对其进行入矫谈话并形成了谈话笔录,告知熊某三日内必须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对熊某进行了信息采集、指纹采集工作。最后,让熊某参加了心理测试,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心理老师根据他的情况制定出“量身定做”的心理矫治套餐。

3.2018年4月25日,熊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司法所随后进行了入矫宣告前的准备工作,确定了熊某的矫正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派出所干警,以及熊某的父亲。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4月30日,丰城市司法局集中组织4月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新入矫宣告会。参加宣告会的有司法局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其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其家属。在宣告仪式上,司法局干警向其宣读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告知熊某的矫正期限,并告知熊某在矫正期限内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向其宣布了矫正小组成员由乡镇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主任以及其父亲作为其“五管一”矫正小组。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对熊某开展了诫勉谈话,明确告之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社区服刑人员规定依法享有和被限制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遵守规定,珍惜机会,树立信心。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正所谓万事开头难,在社区服刑人员新入矫时,要详细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后要承担的后果。在本案例中,通过入矫宣告和入矫谈话,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加上心理测试、心理评估,较完整的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情况、工作情况、心理情况,从而为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管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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