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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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J153077826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男,198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江苏省建湖县某某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9月24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韩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建湖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建湖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建湖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组织对被告人韩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韩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被害人及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相关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28日经建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专业评审委员会集体通案研究并经法制审核后,形成了评估意见,认为韩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于2016年9月29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邮寄了书面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履行报到接收手续
2016年10月27日,建湖县司法局收到了建湖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韩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登记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0月28日回寄了回执,同时电话通知韩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局办理缓刑报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10月31日,韩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建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报到。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详细采集了他的个人信息并录入社区矫正内网平台,同时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手续,完成登记接收全部程序,告知其三日内到建阳镇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1月1日为给韩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韩某父母、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韩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个人宣读社区服刑人员入矫誓词,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韩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建阳镇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建阳镇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家庭监督人、“五老”志愿者等六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分别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小结(或反思)>=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接收入矫是首要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规范,依法接收。接收分为物的接收和人的接收两个方面,既要坚持照章办事,又要体现本案中,建阳镇司法所针对韩某的特性,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通过帮助其就业解决家庭压力,引导其用合情、合法的沟通方式解决问题。韩某为社区服刑人员在后续程序中能够以积极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解矫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打下基础。【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接收入矫是首要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规范,依法接收。接收分为物的接收和人的接收两个方面,既要坚持照章办事,又要体现以人为本,为社区服刑人员在后续程序中能够以积极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