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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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J153077434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2017年1月,因犯受贿罪被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16日,太白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太白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太白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太白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原单位、居住地社区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原工作单位领导同事、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以及其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18日经太白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月19日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7年2月6日,太白县司法局收到了太白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2月6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2月7日,王某到太白县司法局报到。太白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时,往往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个是自我感觉良好,悔罪态度差,对于矫正不屑一顾;另一个则是自信心严重受挫,无法接受沦为阶下囚的现实,觉得没脸见人,产生抑郁厌世的情绪。因此在面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时,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注重了解其心理状况,为其上好入矫第一课,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的同时,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重树对未来的信心,进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