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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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J153077448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男,200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梁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韩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韩城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梁某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9日经韩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月10日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28日,韩城市司法局收到了韩城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梁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月29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2月6日,梁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韩城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梁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指导员、社区工作人员、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通过向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梁某一案系六名18岁左右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指导性。因此,在对梁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时特别审慎,详细调查了梁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组织宣告程序严肃又不失关怀,为其进行了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
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梁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在政策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下增强面对生活的信心,助其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