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社区服刑人员尹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JJ153026064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尹某,男,2001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居住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2017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2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尹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1月22日,花山区司法局收到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函,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司法所,指派司法所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本着保密的原则,组织对犯罪嫌疑人尹某的成长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居所情况、性格特点、涉嫌犯罪前后表现、被害人意见、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其父亲、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详细了解了被告人尹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社区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尹某自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性格较为内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尹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此次犯罪很后悔,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能够认识自身所犯下的错误。
2017年11月25日,司法所将评估材料报送至花山区司法局。11月26日,花山区司法局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于当日向花山区人民法院反馈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12月26日,花山区司法局收到了花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尹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花山区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7日向花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尹某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2018年1月4日,社区服刑人员尹某到花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实行了定位手机管理,并于1月6日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尹某举行了不公开的入矫宣告。1月6日,尹某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6日,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尹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为尹某举行了不公开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向尹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同时还告知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尹某现场签收《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中心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尹某采取了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宣告结束后,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和心理健康教育。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1月6日,尹某在其父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其中,社会工作者是退休教师,熟悉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小结】
未成年人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心理特征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因此,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实施分类教育,进行差别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征、犯罪类别、犯罪心理等多种因素,为其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分析其不良行为的产生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并适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