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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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J15302535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同案犯上诉,2016年12月,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因简阳市人民法院未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刘某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9月7日,刘某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到龙泉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刘某报到后,社区矫正中心对刘某的姓名、身份证、住址等基本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刘某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属于龙泉驿区管辖,依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在5日内送达或补齐法律文书。因此,社区矫正中心为刘某办理了登记,未办理接收手续。在一周内,社区矫正中心通知简阳市人民法院寄送法律文书,得知因同案犯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2017年1月7日,社区矫正中心收到简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刘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刘某于1月8日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为刘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指派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社区矫正中心通知刘某及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共同对刘某开展入矫宣告。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规定,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入矫宣告结束后,社区矫正中心安排刘某观看入矫警示教育片,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打扫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室、宣告室),修复社区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小结】
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在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机构不一定能同时接收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因此社区矫正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工作非常重要。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适用社区矫正前,未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因此社区服刑人员持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在未收到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及时与人民法院进行核实,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因同案犯上诉,致使一审判决未生效,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有误的,只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待收到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补全、更正后,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准确执行了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