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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相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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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302513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相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2017年8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相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长安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相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相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4月17日经长安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4月17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相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8日,长安区司法局收到了长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相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8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8日,相某到长安区司法局报到。长安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相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相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相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相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能使其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此案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相某依法接收入矫,并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管理的抵触心理,帮助其确立正确心态,促使其遵纪守法,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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