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邹某诉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三人某科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LGLD158994612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邹某以其与瞿某、吴某于2019年7月2日通过EMS向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为由,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违法,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同时,皱某基于类似的事由,还分别以某省财政厅、某省科技厅、某市财政局等多家单位为被告,向多家法院提起了多起行政诉讼。律师作为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代理意见】

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收到原告邹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提交的快递查询记录显示“他人收”,并非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收,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庭审前,原告提出的关于快递员已经将邮件送至厅长信箱的证明与快递查询记录显示“他人收”的信息,自相矛盾,不应采纳。

二、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的规定。

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官网已明确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受申请地址为某市某区某路XX号大楼一楼政务大厅,大厅外有明显可见的牌匾指示。但原告自称其将相关资料直接邮寄给了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非向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其申请材料的形式也不符合相关要求。

三、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答辩状中已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告知了原告,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合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某铁路运输法院邮寄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等文件,获知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经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询意见,基于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信息范围,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在答辩状中将告知原告有关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查询方式和途径。

四、原告实际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等活动,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绝大部分内容涉及投诉、举报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

(2)原告除起诉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还同时起诉某省财政厅、科技厅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其要求公开的内容和陈述的理由基本一致,其实质都是投诉、举报。

四、原告实际上是因为与第三人的纠纷未解决,而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等,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偏离了权利救济的正当渠道,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启动司法保护的正当性,应当予以驳回。对于原告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内容,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亦一直在跟进和处理。

【判决结果】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文书】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1行初331号《行政裁定书》。
【案例评析】

代理律师一方面紧抓原告诉求和证据的瑕疵,一方面深入探究案件背后的实质问题,多方协调促使原告撤诉,并促成原告与部分单位、第三人的纠纷最终解决。

一、代理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原告诉求和证据存在的瑕疵。

1.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未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

原告提交的签收信息显示为“他人收”,但原告无法提供“他人”的签字记录,也无法说明“他人”是“谁”。

2.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官网上已明确公布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原告未按规定向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代理律师深究案件背后的实质问题,开展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促成原告与部分单位、第三人的纠纷最终解决。

原告在起诉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同时,也在其他地方起诉了某省财政厅、科技厅、某市财政局等部门,并且瞿某还就本案事由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起了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原告实际上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投诉、举报本案第三人。因此,代理律师建议关注并妥善处理原告投诉、举报的问题,同时多次与原告沟通,促成原告撤诉。本案原告撤诉后不久,原告陆续撤回了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诉讼案件或行政复议申请,并与本案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多个纠纷和案件都得到妥善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和建议】

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除了分析法律问题外,还应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抓住解决问题的核心要点,并与各方当事人保持积极沟通,以采取最合适的方式和策略,促成多方化解矛盾。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