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局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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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J153024326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5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靖江市。200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9月27日,江苏省镇江监狱拟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为全面客观地评估该犯假释后的矫正环境和社区矫正有效衔接,以函件形式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该犯的社区矫正环境进行调查。
2017年10月9日,靖江市司法局收到江苏省镇江监狱《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后,立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试行)等规定,指定所属地江阴园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组建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日,司法所通过走访其家庭成员、所属社区、派出所等,对拟假释罪犯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与家庭成员、邻里、社区及相关单位等之间有无重大矛盾)、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有无道德失范情况、有无参加非法组织)、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所在社区意见(犯罪知情度、周边居民反响、是否愿意接纳、实施帮教条件及措施等)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表)。2017年10月12日,由司法所调查小组提出,所长签署了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初步意见,并填写《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报靖江市司法局审核。2017年10月16日,靖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小组集体研究后形成了评估意见,经法制审核及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镇江监狱邮寄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9日,靖江市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镇江监狱邮寄的关于罪犯张某某的假释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2018年1月9日盖章后将送达回执邮寄给监狱的送达回执。
2018年1月6日,张某某主动到靖江市司法局报到。靖江市司法局因未收到法律文书,在仔细解释报到规定的前提下将其信息记录在案。2018年1月9日通知其办理正式登记接收手续,工作人员在核实其居住地、身份后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采集其照片、指纹等生物识别标志,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江阴园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1月10日,张某某到江阴园区司法所报到,并建立个人书面和平台信息电子档案。同日,靖江市司法局向靖江市公安局报备了法定不准出境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9日,靖江市司法局在张某某报到后,组织其进行了入矫承诺宣誓。2018年1月10日,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儿子等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8年1月25日,司法所将张某某及矫正小组全体成员集中到司法所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室,靖江市司法局会同靖江市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宣告系统对张某某举行了规范、庄重、严肃的入矫宣告仪式。
<小结(或反思)>=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法工作。一是调查评估要客观。否则不仅会干扰审判机关判决,同时也会给日后社区矫正效果带来影响。二是接收报到要规范。要吸取教训,杜绝书面报到、代报到、材料不全报到等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现象。三是入矫宣告要严肃。严肃的入矫宣告有利于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主动意识,促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尽快融入社会。【小结】
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法工作。一是调查评估要客观。否则不仅会干扰审判机关判决,同时也会给日后社区矫正效果带来影响。二是接收报到要规范。要吸取教训,杜绝书面报到、代报到、材料不全报到等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现象。三是入矫宣告要严肃。严肃的入矫宣告有利于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主动意识,促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尽快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