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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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J15302376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87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施秉县,居住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2016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4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谢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盘州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盘州市司法局收到的盘州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贵州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谢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谢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5日,经司法所走访调查,结合法院文书材料和走访调查事实,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12月6日向盘州市司法局提供了评估报告。经司法局研究,制作了《调查评估意见书》通过邮寄送达给盘州市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26日,盘州市司法局收到了盘州市法院对罪犯谢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于2017年12月26日送达回执。
2017年12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谢某到盘州市司法局报到。盘州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担保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谢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服刑意识,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谢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谢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每月报告和学习制度、电话回访、走访制度、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负责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谢某签署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署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定位监管承诺书。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管理相关办法,为谢某建立了矫正方案和进行首次谈话笔录,监督其加入司法所微信定位群和告知其司法所定位报告时间和报告制度,告知其每月到司法所的报到时间和学习时间等相关制度、规定。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入矫宣告程序必须规范。本案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