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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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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J153023606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某,男,1997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19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唐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播州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4月21日,播州区司法局收到播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派居住地司法所组织人员对罪犯唐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4月22日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播州区司法局研究后形成评估意见,于2018年4月23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6月7日,播州区司法局收到了播州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唐某某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8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2018年6月7日,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到播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书面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6月10日,唐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以及唐某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为其建立了工作档案,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制度的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干部、唐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唐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及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唐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承诺一定遵规守纪,服从管教。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在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入矫宣告、教育,增强了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认真建立工作档案,有利于准确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矫正经验,为分级管理等社区矫正活动提供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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