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祁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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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J15300694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祁某,男,199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互助土族自治县。2017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互助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对被告人祁某是否适非监禁刑罚和拟禁止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形成评估意见。
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于4月27转派至司法所。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向祁某所在村委会干部、邻居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的重点是祁某是否具有长期酗酒的陋习以及平时的综合表现。通过调查得知,祁某并不存在长期酗酒的陋习,平时在村里表现较好,邻里关系融洽,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再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小。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祁某的接收情况
2018年5月29日,互助司法局收到了祁某的裁判法律文书,次日,祁某来到司法局矫正中心完成了报到登记,并接受了入矫教育,效果较好。祁某于2018年5月30日到司法所报到。
(三)对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
为给祁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局矫正中心组织县检察院、公安局、亲属和祁某所在村委会干部等进行了对祁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仪式上向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考验期间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了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管。
(四)对其制定矫正个案情况
司法所为祁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相关的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针对祁某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人际交往等情况,司法所因地制宜,对其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司法所认为,祁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实属个人的侥幸心理所致,带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性。因此。对其矫正个案的重点是学习《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关于危险驾驶方面的具体规定,让其深刻认知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带来的严重后果。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祁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