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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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J15300050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199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门源某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期间,他认罪服法,遵守监狱规定,先后多次受到表扬,1997年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1998年减刑1年;2005年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2年10月23日获假释,假释期限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2年9月20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马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格尔木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马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马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格尔木市司法局研究,同意马某进行假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2年10月24日,格尔木市司法局收到了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对马某办理入矫手续。黄河路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综治专干、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马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马某及其家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办公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马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在马某的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始终把打开其心结作为突破口,始终坚持“用心工作”,即用诚心、耐心、恒心投入教育矫正工作;同时分析犯罪原因,捕捉社区矫正人员心理,找准工作的切入点,促进社会接纳,引导其正确处理与家人与邻里的关系,正确对待他人评价,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增强自信心,自食其力,承担起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两方面结合使社区矫正人员产生信任、信服,自觉自愿接受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
对马某的关注、帮助和关心有了明显的效果,每一次与他的接触,其精神状态和面貌都有新的改观,马某的心结也逐渐的打开,走出了犯罪的阴影,放下了思想包袱,开始了崭新的生活。与人交流非常自信,见到邻居不在躲避,能陪母亲到户外散步,经济上不再依赖父母,生活中积极承担起家庭重任的担子,对年迈的母亲和生病的父亲多了一份孝心,每星期的电话汇报时不忘关心问候司法所人员,展现出了他朴实善良的本质。并力所能及的回报社区,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脏活累活抢在前面,没有怨言,用默默付出的报答着每一个关心、帮助过他的人, 2014年4月13日,马某顺利解除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