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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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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300041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某,男,199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2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余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民和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民和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总堡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余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余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村社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5日经民和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6日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20日,民和县司法局收到了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罪犯余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2月21日,余某某到民和县司法局报到。民和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余某某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后,司法所及时进行了以下工作:一是入矫谈话: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2、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4、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离开所居住县不得超过一个月。5、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向其讲明了相关矫正法规,让余某某从思想上开始对矫正工作进行深层次的认识。

二是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2、督促矫正人员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学习、汇报思想和行动情况;3、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矫正人员的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外出不归,及时向社区机构报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是制定了工作措施:1、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针对余某某情绪易波动,思想也较为幼稚的特点,通过心里疏导和思想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耐心疏导和深入沟通,从心理逐渐矫正,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因此,在平时的矫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余某某的沟通,通过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和每月的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的机会,争取和其深入交谈,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2、加强人文关怀。在与余某某沟通交流中,要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的进步和优点予以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事。3、组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和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增强他的社会责任感。4、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5、引导其关心、关爱他人,多做好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为给余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余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余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宣读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通过对余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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