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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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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299968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湟中县。此前因务工,长期居住于甘肃省岷县。2017年6月8日,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审判,于2017年11月23日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宣判后,马某在甘肃省岷县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受司法所监督管理。2018年4月,马某因家庭原因,申请回到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湟中县司法局在接到《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居住地变更的征求意见函》后,指派马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的户籍、住所地、家庭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马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家属等单位和个人的调查,了解到马某现确实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并在西宁打工,其家庭成员也居住在该村,能够配合司法所等相关单位对马某的改造进行监督。其条件符合居住地变更情形,同意接收马某。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5月,甘肃省岷县司法局将马某在岷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服刑期间的档案材料邮寄送达至湟中县司法局,湟中县司法局在收到马某的档案材料后,通知马某前往湟中县司法局报到,在告知其相关事宜后,通知马某前往司法所进行入矫报到。5月22日,马某正式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正式接收马某为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对马某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马某到湟中县司法局报到当天,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便组织了对马某的入矫宣告,并向马某告知的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马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在其报到当日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强调了社区服刑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马某的家属、马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共同组成了矫正小组,监督、督促马某在社区服刑期间的行为动态和思想动态,帮助马某更好的改造。

【小结】

马某之前系典型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符的社区服刑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在对马某的行为进行依法判决之后,根据马某的实际居住情况,将马某的社区服刑监管机关确定在了马某的实际居住地,以便于更好的掌握马某的动态,更加有效的监督马某进行改造。但后来马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为了不使马某脱离实际监管,湟中县司法局积极配合岷县司法局,在充分调查、了解了马某的情况后,及时为马某办理了居住地变更的相关手续,使马某在离开原居住地,回到户籍所在地时能够及时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单位,明确其服刑地,及时有效的对马某的行为动态进行监管,进一步有效督促马某日后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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